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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源:德国法中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 | 国外社会(6)

来源:国外社会科学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0-11-03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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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第二,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应当具体化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仅规定了“重大明显瑕疵”是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,但对于具体的瑕疵情形并未详细释

  第二,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应当具体化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仅规定了“重大明显瑕疵”是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,但对于具体的瑕疵情形并未详细释明,这也是导致实务界与学术界产生争议的症结所在。对此,德国《联邦行政程序法》第44条的立法技术具有借鉴意义。一方面,立法者可以运用列举技术,分别从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对行政行为无效的具体情形加以列举,从而使无效的法律面貌更加清晰;另一方面,立法者应当明确,行政行为具有“重大明显瑕疵”时应被认定为无效,并对“重大”和“明显”进行一般性规定。需要注意的是,被列举出的具体情形一定符合“重大”特征,否则立法者也不必将其单独列出,但其不必符合“明显”特征。

  总而言之,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应遵循如下两个步骤。步骤一:所具有的瑕疵属于被列举出的具体情形时,依其相关规定处理。步骤二:若瑕疵情形未被列出,则依照“重大明显瑕疵”的一般性认定标准予以判断。“重大明显瑕疵”存在,则行政行为可被认定为无效,否则不可认定为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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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责任编辑 | 李泽鹏

  审核人员 | 张文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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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《国外社会科学》 网址: http://www.gwshkx.cn/zonghexinwen/2020/1103/331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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